(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郭兰英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兰英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1011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兰英,女,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铁西区。曾因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1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4)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兰英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玲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兰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被告人郭兰英办理一张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为000622650011484439),多次使用该卡刷卡消费、提现。截止2014年1月6日,被告人郭兰英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63103.11元,总透支人民币177108.52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兰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郭兰英身份证明、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提交的报案材料、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逾期户催告通知服务委托代理合同、证人王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兰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数额巨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郭兰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兰英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兰英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孙宗杰审 判 员 张丽艳人民陪审员 王国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郝佳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