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初字第0335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张小红与王天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红,王天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3351-1号原告张小红,女,1973年2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王天英,女,196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张小红诉被告王天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小红、被告王天英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中,因案情较为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群、罗梅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小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天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小红诉称,2012年2月20日,原告通过何跃认识被告,被告自称是香港爱联公司重庆商务中心的负责人,该公司组织开展贫困助学、投资旅游等活动,参加活动者出资成为会员后可以获得丰厚回报。原告遂将2万元交付被告,作为原告加入香港爱联公司投资。原告将钱交付被告后,被告谎称已经通过网络将2万元汇入香港爱联国际公司账户,但实际并未汇出。后香港爱联国际公司因系骗局被公安机关查封,原告找到被告退款,被告拒绝退还。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万元并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天英辩称,被告没有收到原告2万元钱,被告也从未陈述自己是香港爱联公司重庆负责人,被告丈夫谢贵友曾是香港爱联公司的商务中心负责人。原告可能交付被告1万元用以加入香港爱联公司,但被告已经交谢贵友将钱汇入香港爱联公司账户完成注册,并告知了原告对应的爱联编号,被告没有义务返还原告2万元。经审理查明,香港爱联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原名香港联合创业有限公司,网址为WWW.AIGJ.HK,成立于2005年6月,2013年3月变更为现名称。该公司原通过“爱循环”系统平台吸收会员,于2012年3月12日创建“爱联慈善助学基金、投资理财管理系统”(网址为WWW.HDZW.SO、WWW.HDZW.CO),以慈善助学投资理财项目为幌子,以加盟即可获得国际国内免费旅游为诱饵,以缴纳2500元(银级会员)、5000元(金级会员)、1万元(白金级会员)不等入门费即可获得入会资格的方式发展会员,会员加入后按入会时间先后组成层级关系,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香港爱联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会员唐丽娜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成为会员,爱联编号为AL1096548。唐丽娜直接发展胡珊、李章露等人加入,直接和间接发展人员层级达7级以上。胡珊系唐丽娜下线,爱联编号为AL1121952,成为会员后成立商务中心,发展谢贵友等多人为会员。谢贵友系被告王天英丈夫,爱联编号为AL2584567,成为会员后成立商务中心,并积极发展多名会员。何跃于2013年3月27日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陈述,自己爱联编号为AL2805622,系于2012年11月12日经胡珊介绍缴纳5000元成为金级会员,并推荐了李玲、张小红、万光兰、何萍等人加入,其中张小红注册的是1万元白金级会员,其他三人为5000元金级会员。张小红于2013年3月28日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陈述,自己是2013年2月20日经何跃介绍成为会员,当时是在谢贵友家注册,身份信息和钱都是交给谢贵友,自己缴纳1万元成为白金级会员,爱联编号为AL4502160,密码是111111;知道何跃是经胡珊介绍成为会员,会员分为2500元(银级会员)、5000元(金级会员)、1万元(白金级会员)三个级别,加入会员后可以免费旅游,并在成为会员1年后得到一定分红;胡珊告知自己可以推荐他人加入,但自己一直没有推荐亲友参加。现香港爱联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爱联慈善助学基金、投资理财管理系统”已被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侦破定性为网络传销组织,并逮捕包括唐丽娜及其上线在内多名会员,现唐丽娜等人已被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起诉至丰都县人民法院,丰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予以审理。庭审中,原告确认自己仅交付被告1万元用于加入香港爱联国际公司,另1万元是借给何跃加入香港爱联国际公司,只是由自己交付被告,并减少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返还1万元并支付对应利息。庭审中,被告举示了谢贵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查询,显示谢贵友账户于2013年2月22日有网银转账支出25000元,但无法看出收款人信息。原告认为被告未将钱汇入香港爱联公司账户。以上事实有原告张小红提供的银行K宝、群众来信、来访、预约登记簿、储蓄对账单、证人何跃证言,被告王天英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查询,本院依法调取的丰都县公安局询问笔录4份、讯问笔录2份、丰都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1份、丰都县人民法院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表1份,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笔录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咸阳爱心总公司与咸阳爱心总公司1930名传销员传销纠纷如何适用(1998)38号通知的复函((1999)民他字第2号)答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陕民终字第58号关于咸阳爱心总公司与咸阳爱心总公司1930名传销员传销纠纷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依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和我院(1998)38号通知精神,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罚,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对于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传销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下发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一审和二审案件,也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办理,但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方当事人的工作,防止矛盾激化。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是围绕原告投资加入香港爱联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成为“爱联慈善助学基金、投资理财管理系统”会员而产生的纠纷,现“爱联慈善助学基金、投资理财管理系统“已经被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侦破定性为网络传销组织,该组织相关犯罪嫌疑人已经被依法移送起诉,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属于因传销行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咸阳爱心总公司与咸阳爱心总公司1930名传销员传销纠纷如何适用(1998)38号通知的复函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小红对被告王天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雷人民陪审员 张群人民陪审员 罗梅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