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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78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闫逢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闫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7828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XXX号。负责人郭党怀,营业部负责人。被执行人闫逢,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诉闫逢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5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闫逢应偿还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欠款六千八百六十七元二角一分及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闫逢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闫逢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决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15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其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阳审判员  张 巍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玉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