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一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周某与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一初字第744号原告周某。被告池某。原告周某诉被告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黎振球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另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黎振球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钟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