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26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蒋华冬与林顺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华冬,林顺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627号申请执行人蒋华冬,居民。被执行人林顺治,居民。申请执行人蒋华冬与被执行人林顺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18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林顺治在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花山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林顺治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花山信用合作联社91×××74账户上的存款661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玉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贵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