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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商终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明、黎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明,黎喜,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单维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商终字第003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明。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喜。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海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在徐州市铜山区黄河路*号。法定代表人骆新超,该信用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宣健,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思轩。原审被告单维成。委托代理人单瑞华,系原审被告单维成之父。上诉人吕明、黎喜因与被上诉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单维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商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吕明、黎喜及其的委托代理人陈海侠、被上诉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宣健、郑思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由于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致使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商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冯昭玖审 判 员  李清爱代理审判员  杜 林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