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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求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绍俊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求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绍俊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149号原告佛山市三求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刘继强。委托代理人曾庆鹏、郭水连。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绍俊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梁永绍。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肖志军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水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油漆,双方交易习惯是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送货,被告在送货单上签收,每月原告向被告出具《对账单收条》,由被告签名或盖章确认,后被告通过汇款等方式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自2014年3月起开始拖欠货款,至2014年7月9日,共拖欠货款448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绝支付。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4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举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各一份。2、送货单原件五张,对账单原件两张。被告在诉讼中没有答辩和提交证据。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经本院审查,上述举证来源合法、内容清楚、与本案相关联,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综合原告的陈述以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有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油漆。2014年3月至5月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价值44800元的油漆。至庭审结束前,被告尚未支付上述款项。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448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支付上述货款。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绍俊石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支付货款44800元予原告佛山市三求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元,财产保全费468元,合计9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与上述款项同期径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志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宇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