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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审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陈大东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陈大东,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晋执审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凡。委托代理人原沂、王华平,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大东,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谢侹。申请执行人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的榕房拆裁字(2014)第12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榕房拆裁字(2014)第12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法律法规依据方面合法,该裁决已生效。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的榕房拆裁字(2014)第12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由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雨晶审判员  陈 堃审判员  周成潭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