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金民初字第034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穆某甲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甲,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金民初字第0347号原告穆某甲。被告郭某,现下落不明。原告穆某甲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穆某甲诉称:原告、被告是在1993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穆某乙,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但是,2011年3月10日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家出走,原告报警并登寻人启事到处寻找被告,但一直未有音讯。原告认为被告离家多年,对家庭没有责任感,双方的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2013年曾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原告撤回起诉,但被告至今人音讯全无,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郭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穆某甲与郭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穆某乙。2011年3月郭某离家出走,至今音讯全无。穆某甲曾于2013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郭某离婚,后撤回起诉。现穆某甲于2014年3月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穆某甲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登记申请书、金港镇双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013)张金民初字第0545号民事裁定书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但被告郭某离家出走多年,至今下落不明,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穆某甲起诉要求与被告郭某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关于夫妻财产及债权债务,因被告郭某未到庭,暂不予处理,待被告郭某出现后可再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穆某甲与被告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00元由原告穆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苏州园区支行,帐号:55×××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林操场审 判 员 黄 薇人民陪审员 刘瑞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印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