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闸刑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顾中其信用卡诈骗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X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闸刑执字第3号罪犯XXX,男,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暂住上海市宝山区。2014年4月23日,本院作出了(2014)闸刑初字第557号刑事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X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同时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宝刑初字第629号刑事判决主文对被告人XXX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海市宝山区司法局于2014年8月28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XXX的缓刑。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上海市宝山区司法局提出,罪犯X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其行为严重违反法律及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XXX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经审理查明,罪犯XXX于2014年4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止。期间,XXX于2014年7月27日12时许,在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XXX弄XXX号XXX室内吸食毒品被公安人员查获。同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决定对XXX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以上事实,有XXX的陈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及宝山区司法局出具的《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X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吸毒,并受到行政处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执行机关上海市宝山区司法局提出对罪犯XXX撤销缓刑的建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闸刑初字第55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X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的缓刑部分;二、对罪犯XXX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起止时间,按执行通知书执行。)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静隽代理审判员 杨 坤人民陪审员 黄泉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严艳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