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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城法河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付琼、刘倩与北流市鸿达玉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杨德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北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城法河民初字第98号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对原告付琼、刘倩与被告北流市鸿达玉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杨德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北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云城法河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在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云城法河民初字第98号调解书第二页第一行前增加一行,内容为:委托代理人伦兆煊,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审判员  张来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伦国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