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保定市南市区蛟龙速冻食品厂、连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定市南市区蛟龙速冻食品厂,连建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保定市天鹅中路177号,组织机构代码79844304-5。法定代表人王涛,职务理事长。被告保定市南市区蛟龙速冻食品厂,住所地保定市焦庄乡朱庄村。被告连建国,男,195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保定市南市区蛟龙速冻食品厂、被告连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联系方式,致使本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耿凤国审判员 李越武审判员 姜文琦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