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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2014)上执字第16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学民,韦锦全,谭耀光,陆月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上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谭学民,男,现住上林县。申请执行人韦锦全,男,现住上林县。被执行人:谭耀光,男,现住上林县。被执行人陆月芬,女,现住上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学民、韦锦全与谭耀光、陆月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谭耀光、陆月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谭耀光、陆月芬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4年7月18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上林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一初字第498号民事调解书和解并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温晓晖代理审判员  覃启学代理审判员  苏 宁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欧晓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