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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濉执字第0039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江燕与XX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燕,XX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濉执字第00398-2号申请执行人:江燕,女,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XX标,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濉执字第00398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XX标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小型轿车一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车抵付欠款已交付申请人江燕使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XX标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HX5**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杰审判员  赵杰审判员  王浩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