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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椒商初字第20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台州商汇担保有限公司与何富笙、浙江东盛箱包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商汇担保有限公司,何富笙,浙江东盛箱包有限公司,王秩初,王相春,赵东方,台州市椒江美滋滋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椒商初字第2036号原告:台州商汇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力军。委托代理人:蒋志虎。委托代理人:王琴声。被告:何富笙。被告:浙江东盛箱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秩初。被告:王秩初。被告:王相春。被告:赵东方。被告:台州市椒江美滋滋水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富笙。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商汇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富笙、浙江东盛箱包有限公司、王秩初、王相春、赵东方、台州市椒江美滋滋水产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商汇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商汇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2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20元,由原告台州商汇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杨 萍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