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谷城茨民初字第0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陈进华与郭中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华,郭中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茨民初字第000144号原告陈进华,农民。被告郭中秀,农民。本院在审理陈进华与郭中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进华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进华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陈进华负担。审 判 长 万锐锋代理审判员 付帮武人民陪审员 王润根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付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