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蓟民二初字第04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唐福旺与陈学强,刘怀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福旺,陈学强,刘怀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二初字第0484号原告唐福旺。委托代理人吴尚军,遵化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学强。委托代理人陈宝堂,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怀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福旺与被告陈学强、刘怀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福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由原告唐福旺负担。审 判 长 王泽国代理审判员 刘香凝人民陪审员 刘乃斌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玉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