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定行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屈新章与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新章,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张定行初字第68号原告屈新章,。委托代理人李建华,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大道。法定代表人彭长国,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覃国良。系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干警,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新章不服被告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新章以其不是适格的原告主体为由,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屈新章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新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屈新章负担。审 判 长 丁治会人民陪审员 李 林人民陪审员 姚天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