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执行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蔡应得与郑荔新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应得,郑荔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394号申请执行人蔡应得,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郑荔新,曾用名郑黎梅,女,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郑荔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荔新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蔡应得2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275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按时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9月9日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无被执行人郑荔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相关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依职权作出决定将郑荔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经查,被执行人郑荔新在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郑荔新与被执行人黄世杰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有执行款余额23725元,我院于2014年9月15日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荔新在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行案号(2013)南执行字第4056号]的执行款收入23725元。该余款应在被执行人为郑荔新的系列案件的普通债权人中按各普通债权人的申请且未执行本金的比例进行分配,本院依法分配给本案申请执行人蔡应得7600元,被执行人郑荔新尚欠17400元未偿付。被执行人郑荔新除已被本院依法分配的财产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琨臻审 判 员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黄文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