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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民一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曲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迪,卢志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978号原告:曲迪,女,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卢志生,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曲迪与被告卢志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曲迪、被告卢志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曲迪负担。(已交钠)审 判 长  经为民人民陪审员  王金凤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