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民一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曲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迪,卢志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978号原告:曲迪,女,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卢志生,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曲迪与被告卢志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曲迪、被告卢志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曲迪负担。(已交钠)审 判 长 经为民人民陪审员 王金凤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