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文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王淑怀等与孙少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怀等,孙少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文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王淑怀等被执行人:孙少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淑怀等与被执行人孙少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3)文高民一初字第24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93511.2元,并负担执行费12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文高民一初字第249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世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