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佳民初字第00117-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高伟与乔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伟,乔大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佳民初字第00117-3号原告高伟,男,汉族。被告乔大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伟与被告乔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伟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乔大林在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本金及分红。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可依法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乔大林在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本金230000元及分红,并暂停支付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海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乔思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