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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法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某、杨某甲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杨某某,杨某甲,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法保字第560号原告刘某被告杨某某被告杨某甲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婚约财产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杨某某名下存款90000.00元,查封期限为六个月,期间不准支取、转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德柱审 判 员  王洪新人民陪审员  张丰营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霍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