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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79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谭朝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7982号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冰竹,董事长。被执行人谭朝,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谭朝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21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谭朝应偿还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8548.85元、利息、滞纳金、相关费用、案件受理费50元及迟延履行金。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谭朝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218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笑竹审判员  XX阳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雅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