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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开商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刘新标、叶赛明与游卫忠、方光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标,叶赛明,游卫忠,方光义,方文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开商初字第562号原告:刘新标。原告:叶赛明。被告:游卫忠。被告:方光义。被告:方文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标、叶赛明与被告游卫忠、方光义、方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发现被告游卫忠、方光义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新标、叶赛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 芹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吾崇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