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民三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段海锋与李守峰、胡乐营、王建朝、洛阳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市宜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海锋,李守峰,胡乐营,王建朝,洛阳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市宜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三初字第107号原告段海锋,男,汉族,1983年11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聂号召,宜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守峰,男,汉族,1979年3月25日生。被告胡乐营,男,1980年9月3日生。被告王建朝,男,1969年8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张西川,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洛阳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雪平,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宜阳县城关镇兴宜西路。被告洛阳市宜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备振,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宜阳县城关镇红旗西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海锋诉被告李守峰、被告胡乐营、被告王建朝、被告洛阳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市宜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海峰于2014年9月18日以该案已私下和解,钱已给付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海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段海锋承担。审 判 长 刘 悦代理审判员 张海涛代理审判员 伊乐林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晓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