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民初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林建霞与大昶电脑配件(苏州)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霞,大昶电脑配件(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民初字第1943号原告林建霞。委托代理人王恩厚,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昶电脑配件(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立育。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霞与被告大昶电脑配件(苏州)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林建霞负担。审判员 刘辉云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志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