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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民初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林建霞与大昶电脑配件(苏州)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霞,大昶电脑配件(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民初字第1943号原告林建霞。委托代理人王恩厚,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昶电脑配件(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立育。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霞与被告大昶电脑配件(苏州)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林建霞负担。审判员  刘辉云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志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