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3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崔改云与被告李国梁、高华、韦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改云,李国梁,高华,韦福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3571号原告崔改云。被告李国梁。被告高华。被告韦福兵。原告崔改云与被告李国梁、高华、韦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改云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国梁、高华、韦福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改云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改云撤回对被告李国梁、高华、韦福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70元,退还原告崔改云。(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