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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蔡民二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成家增与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山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家增,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山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蔡民二初字第00363号原告成家增。委托代理人袁观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增长。被告武汉山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新吉。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家增与被告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山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家增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家增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雅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红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