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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足法民初字第017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大足区通桥镇人民政府与刘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大足区通桥镇人民政府,刘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足法民初字第01713号原告:重庆市大足区通桥镇人民政府(结构代码00930272-6),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通桥镇茅店村6组88号。法定代表人:裴泽军,镇长。委托代理人:陈永忠,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系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通桥司法所所长。被告:刘洋,男,199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大足区通桥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刘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此纠纷,原告重庆市大足区通桥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大足区通桥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大足区通桥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已减半)、保全费202元,合计402元由原告重庆市大足区通桥镇人民政府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美玲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