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塘商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李国源与李杰、宋松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源,李杰,宋松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塘商初字第573号原告李国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雷,瑞安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杰。被告宋松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源与被告李杰、宋松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 审 判员 倪松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董利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