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缔造亿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1001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缔造亿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10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缔造亿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董文梅。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缔造亿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缔造亿百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4)穗南法知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0日,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GettyImages,Inc×××)出具《授权及确认书》,确认GettyImages,Inc×××拥有盖帝图像集团公司(含盖帝图像国际有限公司)的终极持有权,对该公司所有收集品拥有陈列展示、市场营销的权利,对收集品的一切使用权拥有授予许可的权利。这些收集品可见于公司的网站www×××gettyimages×××ca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并确认华盖公司是GettyImages,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的代表,对附件所列的收集品图像拥有授予许可的权利。针对任何第三方以第三方自己的名义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图像的行为,华盖公司享有全部权利和独有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采取任何法律行动,其中包括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GettyImages,Inc×××)副总裁JohnJ×××LaphamIII并在上述文件上进行了签名确认。华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冬俏于2013年8月27日在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公证人员见证下,在该公证处利用该处的计算机对网址为www×××gettyimages×××ca的网站中载有涉案摄影作品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了(2013)大中证经字第2101号公证书。依据该公证书显示,在网址为www×××gettyimages×××ca的网站上,打开“international”下拉菜单,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点击“点击这里以中文搜索”,在搜索框内输入图片编号:89210601,点击“开始搜索”,显示有编号为89210601的图片,图片左上方标示有“gettyimages”字样,图片信息栏记载:标题:FamilyonCouchReadingandDoingActivities;授权许可类型: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RF;摄影师:PaulBurns;品牌:Lifestyle;版权所有:1995-2013。该网站中还载有该网站所有图片均由华盖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盖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若任何人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盖公司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内容。上述公证书还显示,在新浪微博×××企业版上名称为“T100亲子童装”的微博(微博地址为http://e×××weibo×××com/t100kids2003)上,配图微博《英伦随记》中使用的一张图片,与上述编号为89210601的图片相同部分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该被控侵权的图片下方注明“7月15日08:51来自专业版微博”字样。此外,在北京市通信管理局ICP_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址http://bcainfo×××miitbeian×××gov×××cn),点击“公共查询”,点击“备案信息查询”,在“网站域名”处输入“t100-kids×××com”,并输入算术结果,点击提交。页面内容显示:主办单位名称广州市缔造亿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网站名称T100亲子童装、网站首页网址www×××t100-kids×××com等。在2007年期间,华盖公司曾与案外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峻雅广告有限公司及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签订《“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许可相关公司使用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Photodisc、StockByte、DigitalVision等品牌图片,许可方式为非独家、不可转让的、不可转许可的,许可用途包括广告、宣传材料、广播、戏剧展览、印刷出版物等无限次复制,单价每幅在1万元以上。上述图片不包括有涉案的图片。华盖公司在(2013)大中证经字第2101号公证书中公证证据保全的图片共计36张。此前华盖公司针对其中的一张图片(编号:10195548)已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2014)穗南法知民初字第10号案,该判决书作出后,华盖公司提起上诉,该案处于二审阶段尚未生效。一审庭审中,华盖公司表示对(2014)穗南法知民初字第10号案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在上述判决书中,缔造亿百公司自认涉案微博由其经营。本次华盖公司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2014)穗南法知民初字第186-190号共计5件案件。华盖公司与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签订(2014)粤科德律民字第70号《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委派律师在著作权维权系列案件中担任其委托代理人,每件诉讼案件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华盖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律师费发票。另查明,缔造亿百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12日,注册资本1001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设计、加工、销售:儿童用品、服装等等。中国于1992年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美国于1989年加入该公约。原审法院认为:缔造亿百公司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GettyImages,Inc×××)以及华盖公司的网站上登载的图片包括涉案图片在内,该图片上标注有“gettyimages”,即GettyImages,Inc×××的署名,并在网页下方标注了“GettyImages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字样。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应认定在作品上的署名者为作者,并享有著作权。缔造亿百公司没有提交相反的证据否定GettyImages,Inc×××对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故应认定GettyImages,Inc×××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根据我国《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对外国作品的保护,也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美国和中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因此美国公司GettyImages,Inc×××对涉案图片所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华盖公司提供的由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GettyImages,Inc×××)于2013年5月30日出具《授权及确认书》,是由我国公证机关证明与英文原本内容相符的中文译本,其英文原本经过所在国公证及我国驻当地领事馆认证,上述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根据上述《授权及确认书》,华盖公司依法对涉案图片享有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在中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提起诉讼,故华盖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适格。依据(2014)穗南法知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缔造亿百公司已经确认企业微博“T100亲子童装”由其经营所有。在缔造亿百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涉案微博是其他公司或个人制作使用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微博是由缔造亿百公司经营使用。经比对,被控侵权图片与华盖公司主张权利的编号为89210601的图片相同部分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内容基本一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与著作权人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缔造亿百公司开通微博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司的知名度,让更多的网民关注公司,客观上提升公司的知名度,对缔造亿百公司能够起到一定的宣传作用,并能为其带来部分经济利益。本案中,缔造亿百公司在其经营、所有的微博中将华盖公司享有权利的涉案作品作为微博配图使用,但并未提供涉案作品的提供者,亦未征得华盖公司的许可,也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华盖公司作品的复制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关于华盖公司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虽然华盖公司提交了有关其图片许可使用费的证据,但结合上述证据所显示的许可使用方式、使用内容和缔造亿百公司的涉案侵权方式、侵权情节,华盖公司所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原审法院参照华盖公司的许可使用费标准,并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独创性程度、缔造亿百公司的侵权方式、侵权情节、过错程度以及华盖公司就其诉讼开支的举证情况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一、缔造亿百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在其微博中删除并停止使用编号为89210601的图片;二、缔造亿百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三、驳回华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缔造亿百公司负担。上诉人华盖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过低,没有支持华盖公司支出的维权费用,无法弥补我方的损失。华盖公司提交了三份“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作为同类品牌图片的市场价格的参考,提交了金额为5000元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作为主张律师费证据,但一审法院均没有采信。(二)对于微博这一新型网络传播信息的侵权方式,应依法予以严惩。微博传播功能强大且平民化,可随意被公众即不特定的对象上网浏览,一审对微博这种新型网络传播信息的侵权方式不够重视,片面认为其传播范围小、影响力小,没有认识到微博方式侵权的恶劣性。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缔造亿百公司支付华盖公司图片赔偿金及维权费用合计共10000元,并由缔造亿百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被上诉人缔造亿百公司没有出庭答辩。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在于一审判赔数额是否恰当。因图片许可使用费与图片拍摄成本、精度、尺寸、作品知名度以及用途等多种因素有关,虽华盖公司提供了与案外人签订的图片许可使用合同,但上述合同所显示的图片并不包含涉案图片。本案属于华盖公司批量维权诉讼之一,对有关公证费等维权费用应进行合理分摊。华盖公司还主张支出5000元律师代理费,但其仅提供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并未就本案的合同履行情况予以举证,原审法院没有全额支持正确。原审法院在本案无法查清华盖公司的实际损失或缔造亿百公司因侵权而实际获利数额的情况下,综合考虑缔造亿百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认定1000元的赔偿数额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华盖公司上诉认为原审判赔数额过低,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华盖公司的上诉请求,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庞智雄代理审判员 丘 杰代理审判员 蔡健和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雷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