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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行终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吴小平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小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二中行终字第98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吴小平,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丁国玉,女,1963年4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连和,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男,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叙,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新振,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吴小平因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行初字第39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吴小平向一审法院诉称,其房屋在城外诚家居广场的违法建设范围内,小红门乡政府却违法将其房屋划在绿化隔离带内,并强迫其与小红门乡腾退办签订《腾退安置协议书》。基于此,吴小平将小红门乡政府的违法行为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进行反映,该局不但没有进行处理,反而掩盖小红门乡人民政府的违法行为。依据该局的答复,吴小平申请其公开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的信息。然而,该局拒绝公开。吴小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市国土局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向吴小平公开上述与征地有关的文件,而市国土局拒绝依法行政,拒不公开上述信息。故吴小平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1、依法确认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做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违法(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2012)第45号-非本);2、依法要求市国土局提供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的信息。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前提。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的相关事项属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经审查,本案中吴小平所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涉及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产生的相关问题,故吴小平针对市国土局信息公开告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吴小平的起诉。吴小平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认为,其诉市国土局政府信息案件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认为吴小平起诉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属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产生的相关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本案中,吴小平所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涉及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引起的相关问题,而绿化隔离带建设中的相关事项属相关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一审裁定据此驳回吴小平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吴小平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丽代理审判员  刘天毅代理审判员  陈 雷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乔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