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渡法民初字第0235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罗邦萍与重庆鑫鑫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邦萍,重庆鑫鑫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渡法民初字第02358号原告罗邦萍,女,汉族,1963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鑫鑫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凤阳村一社。法定代表人:白林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邦萍与被告重庆鑫鑫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邦萍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