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张炳锋、黄再艺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某明,庞某,张炳锋,黄再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2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莫某明,男,1939年7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系被害人莫某的父亲,被害人林某仕的外公。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庞某,女,1945年6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莫某的母亲,被害人林某仕的外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上诉人)张炳锋,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因本案于2013年2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上诉人黄再艺,曾用名黄大弟,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因本案于2013年2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炳锋、黄再艺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莫某明、庞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湛中法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原审被告人张炳锋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上诉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陈释麟欲与其前妻招某玲复婚未果,心生怨恨,产生了以爆炸方式报复其前妻一家的念头。2011年中秋节过后的一天,陈释麟在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向被告人张炳锋询问制作炸药的方法,张炳锋在明知陈释麟制作炸药欲炸死陈释麟前妻一家的情况下,向陈释麟传授了用硝酸铵化肥制作炸药的方法,并教陈释麟如何用雷管、导火索引爆炸药。几天后,张炳锋带陈释麟到被告人黄再艺的家中并让黄再艺帮助陈释麟联系购买硝酸铵化肥以制作炸药。被告人黄再艺在明知陈释麟欲制作炸药炸死陈释麟前妻一家的情况下,向陈释麟传授制作炸药的方法,并介绍李某给陈释麟认识,让李某帮助陈释麟联系购买硝酸铵化肥。此后,陈释麟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购买了硝酸铵化肥,并用部分硝酸铵化肥与木糠、硫磺混合制作了40斤炸药,然后存放于购买硝酸铵化肥的店铺。几个月后,陈释麟到曾购买硝酸铵化肥的店铺另行购买200斤不需炒制的炸药成品。2013年2月13日,陈释麟将上述200斤炸药安装好雷管和导火线后,放置于桂PL****夏利牌小轿车内,驾驶该车前往湛江市坡头区被害人招某某家门口引爆,致招某玲等7人被炸死,招某明等17人被不同程度地炸伤。另查明:被害人莫某、林某仕的丧葬费均为28200.5元。被害人林某仕是被害人莫某的女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莫某明、庞某是被害人莫某的父母。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同案人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为证。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炳锋、黄再艺无视国法,在明知他人以爆炸方式报复杀人的情况下,仍向他人传授制作炸药的方法,并积极为其联系购买制作炸药的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炳锋、黄再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张炳锋、黄再艺向陈释麟传授制作炸药的方法及联系购买制作炸药的原料硝酸铵化肥,为陈释麟实施犯罪准备作案工具,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被告人张炳锋、黄再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炳锋、黄再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及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及参照《广东省201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张炳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被告人黄再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被告人张炳锋、黄再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莫某明、庞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6401元。上诉人莫某明、庞某上诉提出:一审法院没有认定两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错误,被害人林某仕确有住院,虽然因客观原因未能提供医疗费单据,但因此产生的医疗费应由被告人承担,故要求两被告人赔偿人民币共计1294753.4元。上诉人张炳锋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刑过重,具体为:其不具有希望或放任陈释麟杀人的故意,虽然陈对其讲过要收拾老婆儿子,但其认为陈释麟学习制作炸药的目的只是为了炸鱼,并不相信陈真的去炸家人。陈释麟获得炸药的途径是陈自己联系的,并不是一审认定的通过其联系的。故一审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及由此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经审理查明:陈释麟欲与其前妻招某玲复婚未果,心生怨恨,产生了以爆炸方式报复其前妻一家的念头。2011年中秋节过后的一天,陈释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向上诉人张炳锋询问制作炸药的方法,张炳锋在明知陈释麟制作炸药欲炸死陈释麟前妻一家的情况下,向陈释麟传授了用硝酸铵化肥制作炸药的方法,并教陈释麟如何用雷管、导火索引爆炸药。几天后,张炳锋带陈释麟到原审被告人黄再艺的家中并让黄再艺帮助陈释麟联系购买硝酸铵化肥以制作炸药。黄再艺亦在明知陈释麟制作炸药目的的情况下,向陈释麟传授了制作炸药的方法,并介绍李某给陈释麟认识,让李某帮助陈释麟联系购买硝酸铵化肥。此后,陈释麟到广西东兴市江平镇购买了硝酸铵化肥,并用部分硝酸铵化肥与木糠、硫磺混合制作了40斤炸药。几个月后,陈释麟到曾购买硝酸铵化肥的店铺另行购买200斤炸药成品,陈释麟将该200斤炸药放置于车牌号码为桂PL****夏利牌小轿车车尾箱内并于2013年1月下旬从广西运回湛江,放在其租住的赤坎海田公寓1005房。同年2月13日,陈释麟将上述200斤炸药安装好雷管和导火线后,放置于桂PL****夏利牌小轿车内,驾驶该车前往湛江市坡头区被害人招某某家。在接近招某某家时,陈释麟点燃导火索,驾车冲向招某某家院子并撞上院子门口的门柱。随后,炸药发生爆炸,招某玲、莫某、林某仕等七人被炸死,招某明等17人被不同程度地炸伤。另查明:被害人莫某、林某仕的丧葬费均为28200.5元。被害人林某仕是莫某的女儿,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莫某明、庞某是莫某的父母。上述事实,有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陈某辉的陈述:2013年2月13日,我在坡头区官渡镇外公招某某家二楼睡觉时,我妹妹陈某晴叫醒我说一名疯子驾驶一辆小轿车撞上门柱要闹事。我冲下楼,看见一辆小轿车撞在外公家大门右侧的墙上,三四名男青年将我父亲陈释麟按倒在地上,我冲上去想踢我父亲,被我继母招某玲推开,突然一阵爆炸声,我和招某玲等人都被炸飞了。2、被害人招某东、招某某、招某松、招某仔、骆某明、郑某英、招某国、钟某女、林某、招某强、郑某琳、招某亮的陈述:证实了2013年2月13日被陈释麟炸伤的经过。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的证言:2011年的一天上午,黄再艺带陈释麟到我家说陈要购买一些化肥制作炸药,还让我帮陈购买。我告诉黄再艺和陈释麟在东兴市区码头有人走私硝酸铵化肥,东兴的出租车司机知道哪里可以买到。第二天,黄再艺和陈释麟在我家吃完早餐后坐出租车离开。几小时后,陈释麟又乘坐出租车来到我家,陈释麟和出租车司机从车尾箱搬出4袋硝酸铵化肥放在我家门前,即我弟弟的大排档处。陈释麟称张炳锋会开船来将硝酸铵化肥运走,并叮嘱如果张没来就盖好硝酸铵化肥。15时许,张炳锋打电话说其没空来,让我把化肥盖好。二十几天后,黄再艺打电话称陈释麟给500元运费让我将硝酸铵化肥送到防城港,我担心硝酸铵化肥里藏着枪支或“白粉”,便拒绝了。当天下午,陈释麟乘坐出租车来将那些硝酸铵化肥运走。证人李某对张炳锋、黄再艺、陈释麟的照片进行辨认、确认。证人李某对陈释麟购买的4包销酸铵化肥放置地点的照片进行辨认、确认。2、证人李某廷的证言:2011年农历9月左右,我在清理我父亲的遗物时发现了一些雷管和导火索,我便将这些雷管和导火索送给张炳锋,其中雷管十几枚,但不知导火索多长。3、证人陈某权的证言:陈释麟与其第二任妻子招某玲因不想结扎而假离婚后,陈释麟欲复婚,但多次被拒绝,还被招家人殴打。陈释麟与其儿子陈某辉和女儿陈某晴的关系也不好,陈某辉还打过陈释麟。2012年12月下旬,陈释麟与一名男青年驾驶一辆灰白色小轿车从广西回来,次日陈叫我将那辆小轿车停放。2012年农历12月28日,我与陈释麟吃饭时,陈释麟的心情很差,还说有空就“煮锅饭”给招家人吃。4、证人袁某雄的证言:陈释麟在广西防城港市购买一辆灰白色夏利小汽车,车牌号码为桂PL****。2012年农历12月中旬,陈释麟因没有驾驶证而以500元雇请我帮其开桂PL****小汽车送其回湛江。我驾驶桂PL****小汽车到湛江的一个汽车站后交小汽车给陈释麟,然后坐客车回广西防城港市。5、证人裴某水的证言:陈释麟对其前妻怨恨很深,经常说要报仇。2013年2月6日,我到湛江某酒店房间找陈释麟。房内放着两个黑色的布质旅行包,旅行包约半个空调机大,很臭。我问陈释麟是什么东西,陈不肯说,还警告我不能动那两包东西,否则会杀了我。2013年2月8日,陈释麟以跳楼相威胁,逼我离开湛江。过了一段时间,陈释麟还让我将一个新的打粉机处理掉,我舍不得丢弃便给我姐姐使用。6、证人裴某银的证言:2013年2月16日前的十几天,我的妹妹裴某水捎给我一台高速粉碎机。7、证人阮某兰的证言:2013年2月14日7时许,陈释麟的女朋友“阿水”打电话说陈释麟炸死人了。我便打电话问陈某权,陈某权说陈释麟拉一车炸药到其岳父家炸死炸伤几十人。8、证人郑某容的证言:2013年2月12日,一名叫陈释麟的客人入住旅馆408房,当时我还帮该客人将一个黑色收拉杆行李箱提到408房,该箱高约70厘米,宽约50厘米,重60-70斤。证人郑某容对陈释麟的照片进行辨认、确认。9、证人招某权的证言:2013年2月13日13时50分许,我在黎田村吃饭时,听见很响的爆炸声,我跑到招某某家门前时,看见多名死伤者睡在地上,这些人都是被炸伤或烧伤的。我听说招某玲的前夫是制造爆炸的凶手。10、证人招某富的证言:2013年2月13日13时50分许,我在黎田上村招某豪家吃饭时听见一声巨响,当我驾驶摩托车到招某养家时,看见招某某家门口发生了爆炸,现场多人被炸伤。11、证人陈某芳的证言:2013年2月13日13时50分,我听见一声巨响后,跑出家门口看见离我家不远处有人身上着火倒在地上,我和丈夫将该人身上的火扑灭后才看清该人是我的侄子招某兴。事后我听说这起爆炸案是招某玲的前夫“德胜”制造的。12、证人招某济的证言:2013年2月13日13时40分许,招某东家发生爆炸,多名人员受伤,事后我听招某东说是招某玲的前夫在招家门前引爆炸药发生爆炸。13、证人陈某晴的证言:我父亲陈释麟与我母亲招某玲已离婚,我父亲曾扬言要炸死我们母女俩人和外公一家。2013年2月13日,我与母亲招某玲、哥哥陈某辉一起到外公招某某家参加每年的家庭聚会和表妹招某儿的“灯尾酒”仪式。14时30分许,我在一楼大厅看电视时,突然听见一声撞铁门的响声,我通过窗户看见我父亲陈释麟开着一辆小轿车把我外公家的大铁门撞烂了,我父亲从车上走下来,脸上带着诡异的笑容。我跑到楼上叫醒哥哥陈某辉,然后从二楼往下看,看见我父亲已被舅父等人按压在院子外两三米远处,小轿车旁围着参加聚会的亲戚和邻居。我转身准备走回二楼大厅时,突然听见巨大的爆炸声,我看见莫某、陈某辉等多人受伤,之后我打110和120电话报警。14、证人招某称的证言:2013年2月13日13时许,我在黎田上村的家中听见两声巨响,紧接着又传来两声巨响,我跑出去看见有人身上着火,有人头部和腹部被炸毁。我看见“德胜”在离招某某家七八米远的地方,我猜到是“德胜”引爆炸药,便对“德胜”说:“这次真是害人太惨了。”“德胜”说:“我老婆没了,儿子没了,我留命还有什么用?”“德胜”与招某某家关系很差,曾扬言要毁了招某某一家。15、证人骆某水的证言:2013年2月13日13时30分,一辆小轿车撞到招某某家门口右侧的门柱上,小轿车车头冒白烟,驾车男子下车在招家吵闹,约过10分钟,小轿车发生爆炸。证人骆某水对陈释麟的照片进行辨认、确认。(二)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示意图湛江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示意图,反映现场的情况及方位。爆炸现场位于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招某某家住宅大门前。张炳锋传授制作炸药方法的现场位于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张炳锋的渔排上。(三)视频资料对张炳锋、黄再艺审讯的同步录音录像,证明侦查机关在第4次、第5次及第8次对张炳锋审讯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张炳锋对其传授陈释麟制作炸药的方法和明知陈释麟制作炸药的目的是报复陈释麟前妻一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侦查机关在第5及第6次对黄再艺审讯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黄再艺对其传授陈释麟制作炸药的方法和明知陈释麟制作炸药的目的是报复其前妻一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侦查机关在讯问的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四)鉴定意见1、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湛公鉴(尸)字(2013)1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认为:招某馨符合爆炸造成的体表广泛烧伤,多部位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2、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湛公鉴(尸)字(2013)1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认为:林某仕符合爆炸形成的投射物、冲击波等作用致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死亡。3、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湛公鉴(尸)字(2013)1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认为:招某玲符合爆炸造成的体表广泛烧伤,多部位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4、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湛公鉴(尸)字(2013)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认为:李某玲符合爆炸形成的冲击波、高温、投射物等作用造成心肺破裂、骨骼骨折及软组织等广泛且严重的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5、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湛公鉴(尸)字(2013)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认为:招某茵符合爆炸致全身大面积烧伤、脾脏破裂及双肺弥漫性挫伤等损伤造成创伤性休克死亡。6、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湛公鉴(尸)字(2013)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认为:叶某贵符合爆炸造成头面部、右侧上下肢等多处爆碎致创伤性休克死亡。7、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湛公鉴(尸)字(2013)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认为:莫某符合爆炸造成多部位软组织、骨骼及内脏损伤引起的创伤性休克死亡。8、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湛公(司)鉴(活)字(2013)37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认为:郑某英的损伤程度为轻伤。9、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湛公(司)鉴(活)字(2013)37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认为:招某国的损伤程度目前已达轻伤,最终伤情待治疗稳定后再定。10、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湛公(司)鉴(活)字(2013)37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认为:招某明的损伤程度为重伤。11、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湛公(司)鉴(活)字(2013)45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认为:招某松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最后伤情等治疗后再定。12、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湛公(司)鉴(活)字(2013)36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认为:招某强的损伤程度目前已达轻伤,最后伤情待治疗稳定后再定。13、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湛公(司)鉴(活)字(2013)45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认为:招某东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最后伤情待治疗后再定。14、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湛公(司)鉴(活)字(2013)45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认为:招某华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最后伤情待治疗后再定。15、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湛公(司)鉴(活)字(2013)46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认为:招某仔的损伤程度未定。16、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湛公(司)鉴(活)字(2013)36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认为:郑某琳的损伤程度为轻伤。17、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湛公(司)鉴(活)字(2013)44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认为:招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最后伤情待治疗后再定。18、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湛公(司)鉴(活)字(2013)36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认为:招某儿2的损伤程度目前已达轻伤,最后伤情待治疗稳定后再定。19、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湛公(司)鉴(活)字(2013)36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认为:招某琪的损伤程度未定。20、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湛公(司)鉴(活)字(2013)45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认为:陈某辉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最后伤情等治疗后再定。21、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湛公(司)鉴(活)字(2013)46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认为:钟某女的损伤程度未定。22、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湛公(司)鉴(活)字(2013)46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认为:骆某明的损伤程度未定。23、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湛公(司)鉴(活)字(2013)36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认为:林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4、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湛公(司)鉴(化)字(2013)135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送检检材为湛江市赤坎区海田公寓1005房间内提取的灰尘,检验结果为:送检检材经化学法检验呈铵离子和硝酸根离子阳性。25、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湛公(司)鉴(化)字(2013)132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送检检材为爆炸现场提取的物质,检验结果为:经化学法检验,检材1硝酸根离子和铵离子呈阳性;检材2硝酸根离子、铵离子、钾离子和硫离子呈阳性,检材3硝酸根离子、铵离子、钾离子和硫离子呈阳性,检材4硝酸根离子、铵离子、钾离子和硫离子呈阳性,检材5硝酸根离子和铵离子呈阳性,检材6硝酸根离子和铵离子呈阳性,检材7硝酸根离子和铵离子呈阳性,检材8硝酸根离子和铵离子呈阳性,检材9硝酸根离子和铵离子呈阳性。26、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湛公(司)鉴(化)字(2013)134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送检检材是从裴某银家提取的粉碎机内的残留物,检验结果为:经化学法检验,硝酸根离子和铵离子呈阳性。27、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公(司)鉴(化)字(2013)02004号理化检验检验报告,送检检才为爆炸现场提取的物质,检验意见认为: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NO3-、SO42-、NH4+、K离子。(五)书证1、立案决定书和到案经过,证明侦查机关于2013年2月13日对湛江市坡头“2.13”爆炸案立案侦查,同年同月16日对张炳锋等人传授犯罪方法罪一案立案侦查。侦查人员于2013年2月16日在广西防城港防城区江山乡海边抓获张炳锋,同月18日在广西防城港市江山乡抓获黄再艺。2、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侦查人员从裴某银位于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乡的住宅搜出粉碎机一台,从张炳锋位于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乡的住宅搜出导火索两捆、圆柱形雷管14枚。3、入所健康检查表及湛江市坡头区人民医院体格检查表,证明张炳锋被押入看守所时健康状况良好,体表无异常;黄再艺被押入看守所时健康状况一般,体表无异常。4、湛江中心人民医院的死亡记录和病死证明书,证明陈释麟因爆炸致多器官功能衰竭于2013年2月27日死亡。5、机动车信息查询资料,证明车牌号码为桂PL****的夏利TJ7小轿车的所有人为陈释麟。6、张炳锋、黄再艺的户籍资料,证明二人的基本情况,二人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7、被害人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害人叶某贵、莫某、招某玲、招某茵、招某馨、李某玲、林某仕、招某某、招某东、招某松、骆某明、陈某辉、招某仔、招某华、招亚女、招某琪、郑某琳、招某强、郑某英、招某明、招某国、招某亮、招某儿2、林某等24人的基本情况。(六)陈释麟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为报复儿子陈某辉、前妻招某玲及招的家人,我让朋友张炳锋卖炸药给我,张拒绝并说江平镇有炸药卖,于是我偷偷去江平镇购买,我对卖炸药的人说要炸鱼,那人问:“炸鱼怎么要那么多?”我说:“你不用管,给我就行了,要2包。”于是那人卖给我2包化肥共200斤。我回去用木糠、硫磺和硝酸铵化肥混在一起炒制,因制作炸药又臭又累,故只做了40斤。制造炸药的方法是卖肥料的人教给我的,张炳锋和黄再艺也教过我。做好40斤炸药后,我试验过,效果不错。后来我将该40斤炸药存放在卖肥料的那个人的店里。几个月之后,卖肥料的人说:“现在有一批货不用炒了。”我便购买200斤回来搅碎放在我的小轿车尾箱里。2012年农历12月底,广西防城港市一名叫“阿五”的朋友驾驶我那辆装着200斤炸药的小轿车送我回湛江。2013年农历正月初四,我用自己的小轿车将上述200斤炸药运到星洲旅馆对面安装好雷管和导火索,然后驾驶装着炸药的小轿车朝坡头区官渡镇黎田村开去。在招某某家的那个三岔路口,我点燃炸药。我本想驾车撞进招某某家的院子里,由于车技差,撞到招某某家的门柱上。此时,我看见招某东在招家院子里,我马上下车抱住招某东以让炸药爆炸时炸死他。过了一会儿,炸药爆炸,招某玲等人被炸伤,我旁边一名女孩子被炸死。(七)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上诉人张炳锋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1年中秋节之后的一二天,陈释麟在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乡附近我的渔排上吃饭期间说,其儿子陈某辉和前妻的家人打伤他,让我帮他买炸药炸死他们。我不肯帮他,但碍于朋友的情面,我说渔民的炸药都是用硝酸胺化肥配制的。陈释麟便问我如何制作炸药,我边吃饭边讲:“先将硝酸铵化肥用慢火炒至溶解,凉冻后和木糠搅拌在一起,最后加上一点柴油搅拌就制好炸药了。在使用的时候将制作好的炸药裹成团,再把连接好导火索的雷管放进炸药里面,点燃导火索就可以引爆了。我还将制作炸药原料的比例告诉陈释麟。陈释麟问我在哪里可以买到硝酸铵化肥,我说在东兴市江平镇市场能买到。几天后,我带陈释麟到江平镇外甥黄再艺的家里,我对黄再艺说:“陈释麟想买硝酸铵化肥,你帮忙问一下你‘老襟’(李某)那里是否有卖,如果有就跟陈释麟联系就行了。”黄再艺当场用其手机打电话联系,通完电话后,黄再艺说其连襟同意帮忙,如果有消息就通知他。张炳锋对黄再艺、陈释麟、李某的照片进行辨认,确认。张炳锋对其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乡国营珍珠场海面的渔排的照片进行辨认、确认。2、被告人黄再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1年7、8月份,我二舅张炳锋带陈释麟到我家,在吃饭的过程中,陈释麟气愤地说其被儿子和前妻的家人殴打,非常憎恨他们,想买炸药炸死前妻的家人。张炳锋接着说:“他想购买硝酸铵化肥制作炸药,你看看能否帮他购买。”我当场打电话联系我的连襟李某,李某答应帮忙打听。接着,我将李某的电话号码给陈释麟,并交代陈释麟有什么事可直接联系李某。当晚,在我家吃饭时,陈释麟问我如何制作炸药,我说用慢火将硝酸铵化肥炒完凉冻后再按比例放入木糠、柴油搅拌就可以了。陈释麟又问我如何用闹钟安装自动引爆炸药技术,我虽然懂这方面知识,但我不想告诉他,便说:“为什么要这么麻烦?你将雷管和导火索插入炸药中,然后点上火便自动爆炸了。”过了十几天,在陈释麟的提议下,我带其到东兴市江平镇找到李某,我叫李某一定要想办法找到销售硝酸铵化肥的老板,尽快帮陈释麟买到硝酸铵化肥。又过了十几天,陈释麟打电话说已经买到4包硝酸铵化肥放置在李某的家中。又过了十天左右,陈释麟又打电话问制作炸药应放多少硝酸铵化肥,我说:“你要做多少就放多少,将硝酸铵化肥放在锅里用慢火炒,不让化肥着火就行了。”又过了几十天,陈释麟说已制好炸药了,剩下3包硝酸铵化肥放在李某的家里。黄再艺对张炳锋、陈释麟、李某的照片进行辨认、确认。对于上诉人莫某明、庞某上诉所提理由,经查,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即作出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死亡赔偿金不在该范围之列,故一审判决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正确,上诉人要求判赔死亡赔偿金的理由不予采纳。对于所提医疗费的主张,上诉人应提供相应的单据作为赔偿依据,原告方虽然提出了赔偿要求,但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一审法院未支持其此要求理由成立,故附带民事上诉要求两被上诉人赔偿人民币共计1294753.4元的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张炳锋上诉所提理由,经查,实施爆炸人员陈释麟在与张炳锋联系时,即告知其要报复家人的目的,但上诉人仍然将制造炸药的方法讲解给陈释麟,并让同案人黄再艺联系购买制造炸药的原料,上述事实有其本人供述在案证实,该供述材料与同案人黄再艺的供述能相一致,并与陈释麟的证词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其明知的事实,故上诉所提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帮助陈释麟实施了对被害人的爆炸行为,故被害人的死亡及损伤后果与其帮助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判认定其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正确,其上诉要求不承担附带民事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炳锋、原审被告人黄再艺无视国法,在明知他人以爆炸方式报复杀人的情况下,仍向他人传授制作炸药的方法,并积极为其联系购买制作炸药的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炳锋、黄再艺向陈释麟传授制作炸药的方法及联系购买制作炸药的原料硝酸铵化肥,为陈释麟实施犯罪准备作案工具,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张炳锋、黄再艺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上诉人遭受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合理、合法。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所提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建兵代理审判员 毕凯先代理审判员 蔡 晶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邝达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