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蚌民二终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蚌埠市宏图实业有限公司、苗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蚌埠市宏图实业有限公司,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蚌民二终字第00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兴泉,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市宏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萍,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飞。上诉人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禹民二初字第003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加工制作铝合金门窗、通窗、雨棚是为到工地现场安装而进行的前期准备工作,淮北恒大名都工地现场才是合同履行地。即便以铝合金门窗、通窗、雨棚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加工行为地与原告住所地从文字、地理意义上并不等同,亦无证据证明二者为同一地址。两被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亦无证据证明本案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一审法院对此一并管辖一并审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或者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应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蚌埠市宏图实业有限公司为承揽方,其负责将铝合金门窗、通窗、雨棚加工制作完毕后运送至工程所在地进行安装,故蚌埠市宏图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为加工行为地即本案合同履行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提出两被上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问题,属于实体审理范围,并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增余代理审判员 胡松涛代理审判员 汝元琼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思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