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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仙民初字第606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仙民初字第6067号原告林某某,女,住仙游县。被告陈某某,男,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林国概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淑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