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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民一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何岷霖诉被告陈增坤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岷霖,陈增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民一初字第873号原告何岷霖。被告陈增坤。原告何岷霖诉被告陈增坤民间借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元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岷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增坤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18日,被告陈增坤在原告处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由常建做为保证担保,愈期被告及常建未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陈增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辨状。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增坤于2012年12月18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由常建做为保证担保,陈增坤借款到期后未偿还该借款。本院认为,被告陈增坤在原告处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愈期后,被告陈增坤未偿还借款本金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于法有据,应于支持。因双方对利息请求末有约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增坤应从2014年9月1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的一倍支付借款2万元的利息至判决确定给付期限届满时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六条“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增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何岷霖借款本金2万元,并从2012年9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倍支付本金2万元的利息至判决确定给付期限届满时止。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陈增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元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牛志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