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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行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泓辉电子(重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泓辉电子(重庆)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桂文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九法行初字第00130号原告泓辉电子(重庆)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桂文伦。本院在审理原告泓辉电子(重庆)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泓辉电子(重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泓辉电子(重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泓辉电子(重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泓辉电子(重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佘 洁人民陪审员 王 宇人民陪审员 王维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