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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民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靖支公司与湘运保靖县一七三车队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3)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靖支公司,湘运保靖县一七三车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终字第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靖支公司。负责人田应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易建西。委托代理人向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湘运保靖县一七三车队。法定代表人周忠。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靖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湘运保靖县一七三车队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保靖县人民法院(2014)保民初字第1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靖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靖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代双审判员  陈春亮审判员  石 俊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红波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