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伟轩与廊坊市帝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张希超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轩,廊坊市帝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张希超,王广付,陈海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大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王伟轩。委托代理人:李龙增。被告:廊坊市帝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城县大广安乡东马村。机构组织代码:59246146X。法定代表人:张希超。被告:张希超。被告:王广付。被告:陈海成。原告王伟轩诉被告廊坊帝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张希超、王广付、陈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樊桂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伟轩委托代理人李龙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广付中途退庭,被告廊坊市帝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张希超、陈海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伟轩诉称,原、被告自2013年建立业务关系,原告为被告送水胶和树脂胶版,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1920元未付,故要求被告偿还欠款。被告王广付辩称,认可欠款数额,但系廊坊市帝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所欠,公司已停产,无法偿还。被告廊坊市帝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张希超、陈海成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7日原告出售水胶4吨,价款9600元,由被告陈海成收下后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上述事实。后被告给付原告先进1000元及塑料桶折价1000元,尚欠原告7600;2013年7月28日原告出售树脂胶版1.8吨,价款4320元,由被告王广付收下后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证实。诉讼中,原告称欠款系廊坊市帝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所欠,被告王广付也认为系廊坊市帝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所欠,但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货物应当按约定给付价款。原被告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欠款系廊坊市帝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所欠,故该欠款应由实际收货人给付。已给付和抵顶部分,应在总额中扣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广付给付原告王伟轩4320元,被告陈海成给付原告王伟轩货款76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广付承担36元,被告陈海成承担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判员 樊桂友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凤军附:如提出上诉,应当在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领取缴费通知书,并在规定期间内缴纳上诉费,否则视为放弃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