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法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花法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68年12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向某某,男,1953年12月23日生,土家族。关于吴某某申请执行与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本院(2012)花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5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7400元。在执行中,经本院依法穷尽调查措施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院(2012)花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花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在被执行人向某某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保学审判员 欧志超审判员 向 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龙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