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106号原告赵某,女,住宁陵县。被告韩某,男,住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 洋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新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