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刑执字第35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魏东洋减刑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东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刑执字第3584号罪犯魏东洋,男,24岁,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7日作出(2009)沭刑初字第08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东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4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魏东洋服刑以来,2011年12月、2012年6月、2012年12月,三次因违规对抗受到禁闭处理,2013年8月因对抗受到记过处理,后经过民警的教育,魏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研磨劳作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0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同时被判处罚金五万二千元,未履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魏东洋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魏东洋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四次违规,并且未履行财产类判决,故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东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月3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竞审判员 邰玉妹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