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阳民初字第58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济阳县林业局与唐明华房屋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阳县林业局,唐明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阳民初字第587-1号原告济阳县林业局,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王协芳,局长。被告唐明华,女,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阳县林业局诉被告唐明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明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济阳县林业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阳县林业局撤回对被告唐明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柳 民人民陪审员 朱坤斌人民陪审员 孙 健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书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