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70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7039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住德惠市。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返还原告200元,另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卢清贵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