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连民初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07

案件名称

原告陈辉金与被告王昌耀、孙崇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金,王昌耀,孙崇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初字第2081号原告陈辉金,男,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王昌耀,男,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黄晓锋、萨自勇,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孙崇安,男,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辉金与被告王昌耀、孙崇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辉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31元,减半收取36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忠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家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