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法民初字第0095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唐瑞兰与被告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瑞兰,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0959号原告唐瑞兰,女,195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周建勋,重庆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朝东路66号银星商城,组织机构代码62205063-5。法定代表人王真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山,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旭龙,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瑞兰诉被告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瑞兰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瑞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4元,由原告唐瑞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花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君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