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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民一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柴忠旭要求宣告张红娇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柴忠旭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民一特字第1号申请人:柴忠旭,男,2004年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法定代理人:柴宝玉,男,1948年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系申请人柴忠旭祖父。法定代理人:李桂云,女,1948年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系申请人柴忠旭祖母。申请人柴忠旭要求宣告张红娇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柴忠旭的父亲柴永安于2008年2月2日死亡,母亲张红娇于2008年6月无故离家出走,查无音讯。家人多次寻找无果,在沈阳晚报上刊登寻人启事,寻找未果。故依照《民事诉讼法》及《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宣告失踪。经查,张红娇,女,1984年10月4日出生,籍贯辽宁省新民市,系申请人柴忠旭的母亲。申请人柴忠旭的父亲柴永安于2008年2月2日在玉米地放牛时被害死亡,张红娇于2008年6月离家出走,其家人经过多次寻找未果,并在沈阳晚报上刊登寻人启事,张红娇仍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6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红娇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红娇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红娇从2008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申请人柴忠旭申请宣告其母亲张红娇为失踪人的申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红娇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丽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祁 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