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行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海宾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东行初字第562号原告王海宾认为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扣押铲车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由于原告主张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海宾认为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扣押铲车行为违法一案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杨鹏英代理审判员 曾 玮人民陪审员 邢富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园园 来源: